实证检验的展开2

本文是承销商评级与债券信用利差——来自《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》的经验证据(林晚发,刘颖斐,赵仲匡,中国工业经济,2019年第1期)的一篇笔记。

这次讨论的是另外一篇文章,林晚发等(2019)关于债券承销商和债券信用利差关系的一篇文章。文章检验的重点在于,债券承销商对债券信用利差的影响,并且如何分离出信息效应(中介机构减少发行人和投资者信息不对称)和担保效应(承销商在处置债务风险时的作用)两个方面的影响。文章的3个假设对应于总效应、信息效应、担保效应,假设承销商评级(证监会评级)越高,相应地债券信用利差越低。

模型设计。针对两种效应的分离,文章采用以下的策略:1)寻找另外的一个变量——债券评级,这个变量综合反应了中介受获取的信息,从而包含了承销商的信息效应,于是采用债券评级对承销商评级进行回归,获取残差序列,残差序列与债券评级相关,但与承销商评级不相关;2)债券信用利差对债券评级和承销商评级进行回归,从而承销商评级项的系数不包含信息效应的影响,根据分析,主要是担保效应的影响;3)债券信用利差对承销商评级和第1)点得出的残差序列进行回归,由于残差序列和承销商评级不相关,从而承销商评级项的系数表示承销商对信用利差的总影响,再计算与第2)点担保效应的差异,可以得出信息效应的影响。

实证检验。文章的检验分成两部分,第一部分是基准模型部分,对前述模型进行检验,第二部分是承销商评级影响的进一步检验,考虑了三个方面:1)企业所有制导致承销商评级的影响差异(分组回归得出的系数差异),主要是考虑不同性质企业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差异。2)是考虑检验承销商和企业信息质量的直接检验,采用盈余管理对承销商评级进行回归。3)是考虑承销商处置风险直接检验,采用预警指数对承销商评级进行回归,并对债务重组概率按承销商评级进行分组描述。三个方面从不同侧面再次验证了文章的结论,承销商通过信息效应和担保效应对信用利差进行影响,第1)点采用不同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差异验证信息效应,第2)、3)点分别验证承销商在信息不对称、担保方面的作用(但不直接涉及信用利差)。

稳健性检验。文章的稳健性检验讨论了四种情形,变换模型(采用差分形式的模型),增加控制变量(采用企业年限控制信息不对称),控制内生性(引入工具变量)以及采用替代变量(按市场份额区分承销商声誉)。对于文章的主题,内生性问题较为重要,是否存在一种情况,更优质的企业选择更高级别的承销商,文章采用行业平均的承销商评级作为工具变量,不过,这部分承销商评级采用的是虚拟变量(高/低),不知是何考虑。

总体上,文章的检验分成两部分,一是构造分离信息效应和担保效应的检验方法,二是对影响机制进行讨论。A通过不同渠道对B产生影响,这样的问题在研究中经常遇见,文章的启发主要有两点,第一是寻找中间变量,分离不同效应的影响,文章中中间变量信用评级完全包括了承销商的信息效应,是分离的基础;第二是文章的开展中,除了进行基本的检验,对于作用链条上的不同渠道,采用不同的变量进行讨论,充实逻辑链条的证据。